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提高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是指在职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取得的各级各类成果,具体包括论文、著作、课题、获奖成果、成果推广、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但不包括人才项目、专业实践业绩、团队和个人荣誉等。具体内容根据国家科技统计口径和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的教科研项目、成果分类表确定。
第三条 纳入量化范围的成果必须是我校在职人员取得的或参与取得的并署有本校名称的成果。未署本校名称的成果、非本校人员的成果不得纳入量化激励范围。
第四条 科研业绩采用积分形式量化。积分是科研工作量考核和绩效奖励计算的依据,也是各二级学院(部)科研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科研业绩每年量化一次,于次年的1月份完成。同一成果不重复计算积分。若漏报当年成果,应在下一次统计积分时补报,按成果所属年份的累计积分计算应补科研工作量和绩效奖励。
第六条 科研业绩量化组织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二级学院(部)负责统计本学院(部)的科研成果,并按本办法进行量化,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科研处审核汇总,计算科研绩效奖励,并在学校OA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七条 各类成果由成果完成人按要求(需分配积分的,应先分配积分,凭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签字确认的分配表)分别向其所属的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成果完成人应如实申报。如成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该部分科研绩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论文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源期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及会议(含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在量化范围内。学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作者),则导师视同第一作者。第二署名单位为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的论文,积分按规定标准的80%计算。
第九条 论文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等 级 | 论文(期刊)收录数据库、杂志 | 分 值 |
一类 | 《科学引文索引》(SCI、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新华文摘(全文)、中国社会科学、求是 | 80 |
二类 |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60 |
三类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 30 |
其他三类 | 15 |
四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 5 |
第十条 申请积分时应提供期刊原件,一类、二类论文还需提供检索证明。
第三章 著作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十一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著作包括学术专著、译著和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出版等级以有关部门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按著作的实际出版时间计算,其中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为准。出版著作的字数按版权页和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字数和编写章、节据实计算。修订、重印不再计算积分。
第十二条 著作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1. 专著
类 别 | 总分值 | 备 注 |
学术专著(含译著) | 50 | 总字数应在20万字以上。合著的,由第一作者负责积分的分配。 |
2. 教材
类 别 | 分 值 |
主编(第一主编) | 编写人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50 | 0.5分/千字 |
省级规划教材 | 30 | 0.3分/千字 |
其他教材 | 15 | 0.1分/千字 |
第四章 科研项目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委托研发类项目。科研项目积分在项目结题时一次性计算。国家级项目结题优秀的,加计50分。后期资助项目,参照同级别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等级 |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分值 |
一类 | 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0万元以上);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500 |
二类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 300 |
三类 | 教育部研究项目;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 | 教育部研究项目 | 100 |
安徽省科技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 安徽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 | 30 |
其他 | 省部级委托项目;市厅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按到校研究经费计分) | 10分/万元 |
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按到校研究经费计分) | 10分/万元 |
安徽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一般研究项目;校级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重点研究项目 | 15 |
教学研究 |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 100 |
安徽省教育厅重大教学改革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重点项目;省职成教学会教育教学重点项目 | 30 |
安徽省教育厅教育教学一般项目;省职成教学会教育教学一般项目 | 10 |
学校立项的教学科研项目(含党建项目) | 10 |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以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立项文件、合同和结题证书为依据,各等级项目分值均为总分值,应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五章 获奖成果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十六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获奖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全国优秀教材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不纳入科研业绩量化范围。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获奖项目 | 分 值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 | 1000 | 800 | 300 | 200 |
省级自然科学奖;省级技术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省“五个一工程”奖 | - | 150 | 100 | 50 |
市厅科学技术奖;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
| 50 | 30 | 15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500 | 300 | 200 | - |
全国优秀教材奖 | 300 | 200 | 100 | -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100 | 50 | 30 | 15 |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我校。对于参与建设的国家级获奖项目、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排名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的,分别按相应标准的30%、20%积分。获奖教材的主编(或第一主编)应为我校教师。
第十九条 奖励成果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各获奖项目分值均为总分值,应由第一完成人(或主编、第一主编)负责分配。
第六章 专利和专利奖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专利和专利奖是指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以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
第二十一条 专利和专利奖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1. 专利
2. 专利奖
奖项 | 中国专利金奖 | 中国专利银奖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积分 | 100 | 80 | 50 | 80 | 50 | 30 |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奖积分时,申请人应提供专利奖获奖证书和相关专利授权证明。
第七章 成果推广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成果推广包括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被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的研究与咨询报告;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推广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成果推广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项目内容 | 分 值 |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按上缴学校收入计分) | 10分/万元 |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推广转让(按上缴学校收入计分) | 10分/万元 |
研究与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并应用 | 150 |
研究与咨询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并应用 | 80 |
第二十五条 成果推广单位必须是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研究与咨询报告被采纳的,必须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批示。上述分值均为总分值,应由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八章 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项目量化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六条 计入科研业绩积分的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相关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量化范围与标准为:
等级 | 项目内容 | 分 值 |
国家级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国家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 300 |
省级 | 专业建设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专业改造与新专业建设、特色专业、特色高水平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示范金课) | 80 |
校级 | 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群建设、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示范实验实训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础项目、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品牌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 | 30 |
第二十八条 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术委员会鉴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纳入量化范围。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项目结题优秀的加计50分;学校作为立项参与单位参与国家级项目建设,排名为第二、第三的项目分别按150分/项、100分/项计算积分。上述积分均为总积分,在项目结题时一次性计算,并应由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主持积分的分配。
第九章 科研绩效奖励
第三十条 纳入科研绩效奖励的积分范围包括:
(一)论文:一类;二类;《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二)著作:学术专著(含译著);国家级规划教材。
(三)科研项目:一类;二类;教育部研究项目;863、973计划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国家科技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按到校研究经费计分的各级、各类委托项目(予以奖励的积分累计不超过500分)。
(四)获奖成果:国家级科研奖励;省部级科研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国优秀教材奖。
(五)专利奖:中国专科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
(六)成果推广:按上缴学校收入计分的成果推广项目。
(七)国家级教育教学平台、专业、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绩效奖励的计算标准为:
级数 | 积 分 | 标准(元/积分) |
1 | 不超过100分的部分 | 100 |
2 | 超过100分至200分的部分 | 150 |
3 | 超过200分的部分 | 200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