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学校师生员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同时为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暂行办法》(院字〔2017〕58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保护,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有利于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科技创新,专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后,学校应当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和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八)审查二级学院(部)、课题组、科研人员等与校外单位签订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同或协议,并在共同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九)核算、公示、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在成果完成和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横向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横向委托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二条 申请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审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横向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其收益分配按《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横向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60%作为绩效归成果完成人;20%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0%由学校持有作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以横向课题结余经费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70%归成果完成课题组成员所有;30%归学校持有。
第十七条 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转化收益总额的5%-10%提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细则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成果完成人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