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安徽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4〕117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 金额标准 | 备 注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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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 采购预算满50万元 | 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
通用设备 | 除车辆、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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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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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大型、中型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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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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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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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便携式计算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掌上电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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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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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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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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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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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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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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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墨打印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激光打印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针式打印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显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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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 批量集中采购 |
机房辅助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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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 |
| 其中: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实行定点采购 |
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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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复印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投影仪 |
| 批量集中采购 |
多功能一体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照相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传真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LED显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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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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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轿车) |
| 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
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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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 |
|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
图书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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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 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机组等 |
空调机 |
| 批量集中采购 |
通信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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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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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 |
| 包括科研、教学(实验)设备、器材等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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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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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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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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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林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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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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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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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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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仪器仪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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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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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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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陈列品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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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和档案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
家具用具 |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
被服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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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 |
| 定点采购 |
建筑建材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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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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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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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途动、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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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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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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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单项采购满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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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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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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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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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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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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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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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 单项采购满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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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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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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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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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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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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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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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服务 |
| 定点采购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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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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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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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大修 |
| 定点采购 |
车辆加油服务 |
| 定点采购 |
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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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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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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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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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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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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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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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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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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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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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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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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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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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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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 其中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
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参照执行。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