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坚持党对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对学术事务的引领作用,确保学术事务围绕党和国家教育目标、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来运行,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对学术事务的保障作用。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高层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或战略、科研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对科研诚信案件中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对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指导;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党委会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学风组,负责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学术评议。院学术委员会学风组人数为三人,由一位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两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五~九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带头人代表和拥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代表组成。委员包括选举委员和直聘委员。委员名单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三)学术造诣高,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民主选举产生。直聘委员为院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需保密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第十七条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按照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结构和代表性要求,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除特殊情况外,议题需提前三天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以回避,不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师资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交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三次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