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07 浏览次数: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全面落实党的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

201767

  

  

  

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全日制专科在籍在读学生(含初中起点五年制进入高职阶段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认定: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4.其它变故或突发事件等原因,经各级评审认定确实属于家庭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认定:

1.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学杂费用的;

  2.父母双方年迈体弱,父母双方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学杂费用的;

4. 其他情况、经各级评审认定确实属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秘书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学院各年级(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并报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备案。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量化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综合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本年级(专业、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反映,本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做出调整。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确保将其纳入资助范围。

(四)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实习期间无法进行民主测评,本年度认定直接沿用上一年度结果。凡因实习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家庭经济状况的确发生显著变化的可以申请直接由二级学院测评小组认定。

  

(五)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审核并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通过后,确定全校困难认定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工作要求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个人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七、后续管理

(一)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四)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五)学校和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