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要求,现制订《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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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
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校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处负责校内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发放的组织落实,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执行,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实施,校纪检部门负责资助工作监督。
第三条对学校内的各项学生资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校内资助资金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以转账形式及时足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特殊情况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效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资助项目包括学院奖学金、孤儿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助宣传表彰与活动开展及校内其他资助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校内资助项目。
第二章资助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经费作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实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提取基数。
第七条校内资助资金的支出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报销程序。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八条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三)学院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受奖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四)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审核: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汇总各学院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审定: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并公示;
(六)资助发放: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经办,分管校长确认,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
第四章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校内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技能大赛奖励)等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章孤儿学生学费减免
第十条减免学费对象
减免学费对象为学校在籍注册在读的(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且有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学生。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与减免额度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成员,出具有效相关证明(孤儿证)的;免学费额度为当年应缴纳的学费部分,不含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及要求
评定程序及要求按照《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孤儿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按照《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因灾、因病突发重大变故的;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人突发较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十五条补助范围、金额
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助、重大疾病住院学生补助等,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助学金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十六条申请程序
特殊困难补助可随时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困难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初次审核该生情况并出具个人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进行二次审核并出具二级学院意见(以报告方式),由二级学院书记在二级学院意见上签字盖章;
(四)学生处审核,情况属实上报学院领导或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按照财务制度走报销程序;
(五)二级学院、学生处做好该项档案材料管理工作。
第八章校内其他资助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审核无误后按报销程序实施办理。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具体执行。
第九章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所获得的资助全额追回。
第二十条辅导员作为学生申请校内资助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不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对符合校内资助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时、足额进行资助,如有无故拖延、克扣、截留等违反资助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