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3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数量分配各二级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初,符合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并执行最高资助标准,困难等级直接认定为特困。
(二)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系里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科。
(三)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将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国家奖助学金相关电子材料在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步提交。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引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的育人功效。
第十四条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