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和引导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重新进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受处分后学习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学生解除处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关于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
(二)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努力学习,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15%以上或排名前15%,或考取专升本)。
3.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5.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一篇。
(2)学习成绩良好,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0%。
(3)获得省技能大赛一等奖励或国家大赛三等以上奖励。
(4)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考上专升本(以录取通知书为凭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考察期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所受处分)者。
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
4.因政治错误受到各种处分者。
5.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而给予的校纪处分者。
二、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党总支。
(三)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五)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是否解除。
三、学生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四、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