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校有关职能部门(党办、院办、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纪委办公室、团委等)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由二级学院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不兼任行政职务)和学生代表(由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选派)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述和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做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并填写《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申诉申请表》。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签收;

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

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请求听证的,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俱实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