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0-2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以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

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煽动、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五)利用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

第七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者,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未达5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以上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品行恶劣或从事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在校外租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者,未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组织、策划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成绩、处分等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饭厅、教学楼、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打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律或校规执行任务的;

第十五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乱泼污水、乱到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录象、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二)制作、传播、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伪造证件、涂改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对无故旷课,经教育不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以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旷考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毕业设计及其它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二)屡教不改者;

(三)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学院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后,以所在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保卫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将事实调查核实清楚后,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查并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三)学生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会议研究决定。记过及

以下处分以教务处名义行文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报学生处审查并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相应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由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相关部门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有优异表现,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经处分部门批准可撤销处分,处分材料和撤销处分的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辩、申诉。其程序根据《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专和五年制学生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原《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