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体系,保证学院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和纠风等各项工作,通过科学、规范的考核,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
3.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院纪委具体负责,监察审计室具体组织协调。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组,具体人选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学院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各项规定的情况。
2.“一岗双责”的履行情况。
3.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学习的情况。
4.本人有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5.自觉接受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形式及实施步骤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
实施步骤:
1.自评:被考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照《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自评情况以及年度总结交院组织人事处。
2.民主测评: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组织在职教职工对考核部门主任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二)专项考核
根据上级要求或学院具体情况,对部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具体步骤为:
1.召开考核汇报会,听取被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2.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
3.查阅被考核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台账;
4.对被考核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形成考核意见;
5.工作组向院党委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
6.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7.被考核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七条 考核结果
1.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不低于90%;合格: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民主测评“优”和“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合格:
(1)自身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2)对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不正之风不制止,甚至支持、纵容的;
(3)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的;
(4)违反民主科学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3.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或进行相应的处理。对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组织调整。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部门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所在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度学院年度考核中不能获得先进或优秀称号。
5.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