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院公派出国任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派出国(境)任教是指我院教师以校际交流渠道,公派到国(境)外学校任教并享有对方学校工资和报酬的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任教期间,保留其院内工作关系,在定编定岗中需确保工作岗位落实,并可按规定正常申报上一级的职称。
三、公派出国(境)任教期间,院内工资从出国(境)的第二个月停发,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恢复其院内工资,享有春节及教师节福利待遇。公积金及保险费用学校缴纳部分由学院正常支付,公积金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公派出国(境)任教期间,往返国(境)外正常航班线路一年两次以内的机票费用,学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五、公派出国(境)任教人员在出访任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外事纪律及出访任教注意事项的教育,明确出访任教任务,牢记外事守则,并了解出访任教国家风俗、礼仪、文化及所访问学院背景等,服从聘用方学校的管理。
六、因公出国(境)任教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向外事办公室及所属部门、系部提交出国(境)总结报告。
七、因公出国(境)任教人员在聘用方学校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表彰及奖励的,可参照我院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八、以上暂行规定仅适用于我院选派赴韩国韩瑞大学任教的人员。
九、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