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完善招标评标管理监督机制,保证我院招标评标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学院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评标工作小组在学院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管理和监察审计室监督下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第四条 招标评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加招标评标的相关部门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初审。
(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4、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
5、招标投标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投诉部门及其电话和传真号码;
6、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概况;
3、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5、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7、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及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截止时间;
8、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9、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和废标条件;
10、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12、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3、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14、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合同签订的方式;
15、有关在招标投标过程及在采购活动中保证遵纪守法、不行贿等的承诺书。
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业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合条件;
2、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四)招标工作其它要求
1、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院内采购对投标与投标人的要求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的材料;
2、资信证明和签署的诚信声明;
3、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4、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5、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6、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七条 投标人在接受投标资格审查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2、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九条 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校内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货物、服务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院内采购的开标与评标
第十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主持 。
评标小组由资产使用部门、纪委、监督审计室、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遵循回避制度。
评标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开标时 ,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参与评标。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校内实体除外);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5、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7、其它应视为无效标书的。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限价;
3、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5、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 评标程序和方法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比较与评价;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后,评标小组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六)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评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信息发布、合同订立及文件归档
第十八条 学院采购信息发布应遵循学院有关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在接到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进行合同细节谈判。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招标采购立项报告、招标文件、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谈判方案、合同文本、各种验收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谈判标准及确定中标人、供应商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评标活动中,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谈判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等材料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实行奖励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表
1、报名表
2、开标记录表
3、评标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