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各类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要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学院自行采购要严格规范。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学院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按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资产配置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七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院遇突发应急事项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管理机制。
(一)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研究、管理和监督采购工作。
1、审订学院有关招标评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审查并批准《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采购申请表》;
3、审查并批准招标文件;
4、指导和管理开标和评标工作;
5、审查采购合同;
6、审查并批准“采购资源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评标小组成员组成等。
(二)资产使用部门职责。各教学教辅机构、系、职能处室(中心)、群众团体等需要采购资产的部门。
1、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计划的申报和前期论证;
2、组织采购文件的编制,技术参数的拟定与释疑;
3、组织签订合同;
4、组织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5、办理付款手续等。
(三)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草拟学院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受理采购计划和申请,组织编制采购工作方案;
3、参与审核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5、参与审核采购合同的文本内容;
6、整理采购档案和立卷归档;
7、组织建设“采购资源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对信息库实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
(四)监察审计室职责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规章的执行情况;
2、参与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采购工作方案的审定;
3、监督检查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5、受理并进行采购项目的审计;
6、监督检查采购档案归档情况;
7、监督“采购资源信息库”和“评标专家信息库”的建设
8、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于每年4月份完成本部门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编制。
(二)资产管理处汇总各部门的采购计划,结合学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控制额度,在与各申报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组织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学院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方案报学院审定。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调整、取消与新增
(一)为了保证采购预算的科学性,资产管理处征求院财务处意见后,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适时对本年度采购计划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因故需调整或取消,申请部门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提交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招标、校内自行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直接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学院已纳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委托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和委托招标范围以外、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在二万元(含)以上的大宗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经批准后组织校内采购。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工程类采购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若非急需且能够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进行招标采购,以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若情况特殊或不宜打包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跟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与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经过论证后,填写《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采购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受理《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采购申请表》,根据有关规定提请政府采购;属于学院自行组织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将根据《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招标评标工作规范》,制定招标采购方案,按招标采购程序,组织自行采购。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网站》(www.ahbvc.cn)为学院校内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一)学院自行采购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结果应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资产管理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学院对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应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的有关学院的招标和中标公告相关信息,通过转发在学院校园网予以公布。
第七章 采购合同的审批与订立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依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谈判成交结果的实质内容,与中标人草拟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可以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采购合同应根据学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审批后的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并且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第八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按合同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控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服务等,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的每一环节均应有记录和相应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内容变更的,,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按该项目原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
(一)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
验收小组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人员组成;遇有特殊货物验收的,应视情邀请有关设计人员、专家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
(二)验收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对于验收不合格或局部不合格的,应及时协调进行整改、更换、退货或索赔等。全部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应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章 结算、审计、付款、质保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资产使用部门应组织进行项目结算;如果需要审计,按审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督促供应、服务或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内的服务工作,质保期结束时应进行质保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各项目资料,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规范,并按不同性质、不同项目做好归档。
第十章 监督、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规定进行,接受学院各部门和师生公开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对学院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采购过程中违纪、违法情形,一经查实,依法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附件:
1、 《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采购申请表》
2、《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招标评标工作规范》
3、《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