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规定》、《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需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原则制定接待方案。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负责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一般公务接待应选择学院食堂餐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部门对口接待;特殊情况须安排学院外就餐的,需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由部门对口接待。在院内外就餐均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在每年预算核定的公务招待费中列支。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七条 用餐费: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简餐或自助餐,餐费执行二类会议就餐标准(每天不超过 90 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要宴请的,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 100 元/人(含酒水),宴请不得上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八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原则上由
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的部分,最高不超过安徽省省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第九条 交通费: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学院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不得包括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目录“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公务接待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公务活动公函等报销相关费用。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学院内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收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加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财务部门加强对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附 则
第十五条 应邀来我院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务接待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