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关于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积极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研修或合作研究,是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条件
公派出国(境)研修是指获国家、省或学校公派资助并承诺对本校相应服务年限的出国考察、学习等。出国(境)研修的科目按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或根据学院教育教学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选送的国家和学校按上级的安排或外事办联系确定。研修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政治可靠,无违纪、违禁、违法言论;
2、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和副教授(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有关年龄规定;
3、近五年来工作量饱满,平均周课时不低于10课时;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且成果突出;
4、在学生测评及座谈会中评价良好,近五年来有过评优评先经历;
5、近五年在高职层次任教一年以上(五年制的班级后两年属高职层次);
6、近五年有一届辅导员经历且辅导工作出色;
7、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听、说能力较强),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8、已为学校服务5年且愿意继续为学校服务者。
二、选派重点对象
优先选派学院重点学科、专业、新兴学科、特色专业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优先选派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
三、选拔程序及审批办法
1.外事办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及各系部等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培养计划,明确学科方向和推荐选拔条件。
2.个人自荐、学科带头人或本系部推荐,提交自荐申请或推荐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外事办按规定条件审核。
3.外事办将报送材料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推荐人选。
四、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的经费与待遇
1.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由学院和参加培训者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参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兄弟院校的具体做法确定。(个人承担出国总费用的20%)。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内,国内工资及校内津贴正常发放。不再享受其他补助。
3.公派出国(境)人员研修结束回校,需与人事处签定五年以上继续服务协议,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五、行政人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出国(境)考察(访问),在具体人选及经费报销方面由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院办公会讨论确定。
六、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事办
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