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09-23 00:00  

(2014年5月24日学院二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发展和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建议、评议、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为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依照国家法规的要求,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院工会提出,报经院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在200人以上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30%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工会分会召开会议,依据分配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工会分会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到所属的工会分会参加选举。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代会代表团,并推荐选举团长。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的条件、所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工会分会向院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院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院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并报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可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届中会议由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主持筹备。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工会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三十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产生的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院发展改革的中心任务,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院党委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院党委审定;

(五)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八)做好大会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应召开预备会议,其主要议程: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及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院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工资分配、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院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院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二)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院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会议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的报告。

第八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

(二)将决议、决定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执委会和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院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九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二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督查和执委会列席院长办公会、教职工接待日、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二届五次教代会会议审议通过,报院党委批准实施。原《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008年12月)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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