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各系(部)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系(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 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系(部)党总支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在本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系(部)行政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各自岗位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凡涉及系(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系(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工会主席、行政秘书、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
第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协商后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紧急事件外,凡未经系(部)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会前商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需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事先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正式讨论时,与会者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院党委、行政请示。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做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系部党政班子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
第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系(部)党政领导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在实施中如遇新的情况等,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党政联席会议复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要指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决议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或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十七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不能取代系党总支会议和系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上报的文件需同时加盖党总支和系(部)公章。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院党委、行政的工作计划、决议和决定,并制定本系(部)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本系(部)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学校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本系(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校企合作、对外合作办学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系(部)招生、培养、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提出本系(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解聘意见。决定或建议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对外学术交流、攻读学位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系(部)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及干部培养、选拔。研究推荐本系(部)院科级正职干部人选。讨论决定本系(部)院科级副职干部人选,并报学院备案;
(七)制定本系(部)经费使用办法和年度经费预算;
(八)研究本系(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分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九)研究决定本系(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宜及其向院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对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