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交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密性,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系部处室中层干部在职务任免及岗位交流过程中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二章 交接的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交接的人员包括: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移交人是指离开现职工作岗位的中层干部。接替人是指接管现职岗位工作的中层干部。督办人是指监督工作交接的人员,督办人至少1人,由组织人事处派出。确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其他原因,可由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相关人员参与督办。督办人负责监督在工作交接中人员是否齐全、应交接的工作是否遗漏、交接中是否按规定办理等。
第三章 交接的时间、地点
第四条 工作交接应在职务任免通知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间由移交人与接替人商定后通知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五条 工作交接地点原则上应为移交人工作岗位所在地。特殊原因的,经院领导同意,工作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可另行确定。
第四章 交接的内容
第六条 工作所需要的各种印鉴、图章、证书、证件、文件、记录(含电子文档)等。
第七条 与本岗位相关工作,包括已处理完毕、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具体包括:质量工程等教科研项目及项目的进展情况、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训器材、资产、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等不得带离)、校企合作情况、部门归口包干经费等资金使用情况、原部门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原部门的工作品牌和特色等。新成立的部门要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第五章 交接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移交人根据现职岗位工作和交接内容填写工作交接单(见附件),移交内容需详细说明的应附页说明。
1、移交的印鉴、图章应在工作交接单中逐枚列明,并加盖戳记。
2、移交的文件、记录应分类装订成册,并注明数量、年份、密级和保管期限等。
3、移交的本岗位相关工作,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形成书面工作进度、处理意见和阶段性处理结果。需要移交人协助完成的,移交人有责任协助办理。
4、移交人代保管的物品要逐项列出明细一并移交,不能据为己有。
第九条 移交人、接替人和督办人必须同时在场,缺一不可。移交人按工作交接单逐项移交,接替人逐项核对点收。工作交接完毕,移交人、接替人、督办人必须在工作交接单的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第十条 工作交接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组织人事处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督办人与移交人、接替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接替人必须按照工作交接单所列内容认真核对交接事项,有权对未尽事宜提出异议。对于因接替人未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替人承担。
第十三条 移交人在工作交接前,不得私自处理重要物件。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替人不得故意隐瞒、欺骗交接内容,不得虚填工作交接单的内容。
第十四条 移交人、接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形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交接工作作为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0日
中层干部工作交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