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着节约办公成本的原则,学院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办理公务。
第二条 对实际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予以进一步规范。因公务外出确需使用私人车辆的,学院对私车公用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三条 私车公用的申请、审核及批准: 私车公用时,必须事先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经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作为报销依据。
第四条 私车公用补贴办理:采用先用车后结算的方式,每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月末按照《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算出的金额经系部处室登记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审核后予以补贴。
第五条 补贴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 :
1、按照每公里1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停车费、路桥费据实凭发票补贴。
3、里程数计算标准:以百度地图的驾车模式自动计算出行车起止地点的里程数为标准。
4、以上私车公用相关费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统计,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关于私车公用的管理 :
1、本规定中私车公用仅限于合肥市区(含郊县)。
2、各系部处室对私车公用要指定专人登记并核实里程。
3、教职工在执行指派任务并自愿使用私人产权车辆者为私车公用行为。
4、每次因公务外出,须按照《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表》的内容及时地认真做好记录,不准弄虚作,否则不予补贴相关费用。
5、私车公用车辆,须自行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和驾乘险)等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随车携带备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上述所需证件的维护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6、私车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条例和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7、教职工须及时对车辆日常维护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不得疲劳驾车或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
第七条 乘坐出租车外出办理公务的,申请审核手续补贴标准与私车公用相同。出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等票据需注明具体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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