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和人选推荐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省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书面材料,就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现实情况,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或推荐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开展监督审查,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受理事项范围为: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中有关人员;
(六)其他应当给予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受理人员范围为在职教职工。一般不受理对部门、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一般按下列6种意见作出回复:
(一)对于没有问题反映的,作出“没有收到信访件,未发现问题线索,不影响(任用、推荐等)”的回复意见。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过线索处置,予以了结,不影响(任用、推荐等)”的回复意见:
1.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但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2.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集体研判审定,予以了结;
3.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予以了结;
4.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属实;
5.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足以影响使用或推荐。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处置,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的回复意见:
1.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拟进一步核查;
2.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初步核实。
(四)对于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予以暂存的,作出“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的回复意见。
(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核查,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的回复意见:
1.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已立案审查;
2.收到信访件或发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需给予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
(六)对于受到诫勉谈话、党纪处分等尚在影响期的,作出“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的回复意见。
第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纪委办公室出具《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见附件),上级有关部门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按上级有关部门格式要求出具。相关部门单位不能以口头或时间紧等各种理由突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应明确回复时限,并附人选拟任职务或推荐事项。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收到征求意见书面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的,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回复“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或推荐的问题”或“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的意见,需要适当延长期限的,应报请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并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台账和廉政档案。
第十条 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和意见回复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应征求而未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不得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和公示。对应该征求意见而没有征求,以及存在问题线索等情况不如实回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