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干部恪尽职守、主动作为、善谋勇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工作环境,凝聚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学校“做优做高”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试行)》适合于学校党委管理的各级干部。
第二章容错纠错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学校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不适用容错免责。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七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和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专业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和完成学校党政安排部署的任务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校内基层单位、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容错纠错程序
第八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二)审核受理。问责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解释答复。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认定反馈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备案。
第四章免责减责
第九条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可以免责的。
1.在各类考核中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待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两代会代表的推荐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可以减责的。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个人的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纠错改正
第十条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纠错: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给予警示和提醒,督促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定期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学校党委负责人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党委承担容错纠错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学校纪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党委宣传统战部应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