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委员会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我校中层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实,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有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记录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建档对象和建档主体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校中层干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主体为学校纪委。

第三章  建档内容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干部任免表(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归档);

(二)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归档)

(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评先评优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归档);

(四)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中层干部本人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

(五)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归档);

(六)巡视、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由纪委办归档);

(七)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纪委办归档);

(八)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由纪委办归档);

(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考核情况(由纪委办归档);

(十)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内容(由相关个人或组织提供归档)。

第七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述职述廉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评先评优情况、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个人提供的材料,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情况,应按具体要求时限填报;其他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更新。

(三)党员干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本单位建档对象的,应及时将其廉政档案移交相关单位,档案移交必须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四)纪委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巡视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违纪违法案件处置提供有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五章  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委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