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院校纪检体制改革的需要,持续推进学校纪检部门深化“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内监督与再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领域是指学校的干部任用、招生录取、人员招聘、职称评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招标采购、基建修缮、后勤管理、奖助学金管理等权力相对集中或廉政风险较大的工作领域。本办法所称的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本办法所称的“再监督”是指校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开展关键环节工作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实施再监督,主要再监督方式有:事前报备、专项检查(督查)、随机抽查和现场巡查等。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业务工作由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责监管,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重点领域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
第四条 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应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因疏于管理或失职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校纪检部门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确保“三转”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六条 监督责任分工
(一)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自我监督责任。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明确监督事项,规范工作流程,做好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日常监督,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纪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二)学校纪检部门负“再监督”责任。校纪检部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角色定位,建立和完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实施“再监督”,并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第七条 自我监督与“再监督”工作内容
(一)自我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的责任意识。
2.加强业务全过程的自我监督,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开展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评估,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加强内控管理,建立本部门权力运行约束机制;积极支持二级党组织纪检员发挥监督作用。
3.重要工作需填报《老澳门开门奖结果查询纪委监督事项事前报备表》(附件1),事前3-5个工作日向纪委办公室报备;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再监督”工作内容包括:
1.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2.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规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施不同方式的“再监督”,对责任部门应负的自我监督责任不代办、不包办。
3.强化“再监督”结果运用。在实施“再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督促责任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主要领导汇报。对监管缺失、推卸监督责任或不配合、干扰“再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依据党纪政纪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一般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责任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检查考核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防控内容、完善防控措施,规范工作程序。纪委办公室应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